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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2014-10-09  点击:[]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的建设,提高党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学院科学发展,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豫高发〔200927号)、《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豫办〔20116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务公开,包括学院党务和政务公开,是将学院党政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涉及院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廉政情况等事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推动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校务公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党务政务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切实加强对教育行政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校务公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原则。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办学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学院又好又快发展的和谐环境,确保校务公开服从和服务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坚持依法依纪、有序推进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有序推进,正确处理好公开事务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注重实效原则。校务公开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维护学院各级领导依法行使权力,将师生员工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相结合,不断增强校务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列入校务公开范围的事项,内容要真实可信,处理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校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工会、教代会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委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院部处室负责人组成。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二)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的政策、内容、制度、措施、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负责检查和考核校务公开工作,并作出奖惩决定;

(四)负责批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有关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案。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分为党务公开办公室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分别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校务公开具体工作制度、措施和计划;

(二)编制更新校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确定校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三)负责校务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四)负责对有关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五)收集和处理师生员工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委、工会有关人员,党外代表,教职工代表,党员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实施。监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兼任,副组长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工会副主席担任。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在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校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保证校务公开有序开展;

(二)接受群众举报,责成有关部门向师生员工解释有关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搞好校务公开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完成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建立校务公开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主动地落实校务公开的各项规定,真正负起实施校务公开的责任,把校务公开作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凡是党员和群众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院党委的重要决策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委系统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四)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等情况;

(六)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

(七)接待来信来访,听取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规定,学院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相关事项: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办学基本情况。包括办学目标、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办学成果等。

2.学院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及公民个人捐赠钱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3.招生就业情况。包括招生计划、政策、程序、纪律,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毕业生招聘信息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二)在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院的办学理念、奋斗目标、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决策、规章制度、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等。

2.教学,科研,财务预算、决算,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基本状况、重要事项以及应该让师生员工知晓的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3.各类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大宗物资、教材、文献信息资源和仪器设备采购的立项、预算、招投标、验收以及决算、审计等情况。

4. 机构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工作调动、继续教育、人才引进、公派出国等政策、程序及结果。

5. 教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 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特困生学习费用的减免和资助、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办法,毕业生就业信息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7.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

(一)通过召开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术委员会、财务管理与咨询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干部会、教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信息发布会等会议,通报学院主要工作和改革发展情况,并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等新闻媒介和校内公开宣传栏等形式,向社会和师生员工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

(三)通过党政文件、会议纪要、学院简报等公文形式公开学院研究的重要事项及问题。

(四)通过校务信箱、院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接待制度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提供校务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或对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申请、公开和反馈。积极探索重大决策听证、经费安排使用听证、教职员工申请列席招投标旁听等方式,建立师生员工参与校务公开的互动平台,不断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的程序

(一)事项确定。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上级要求、学院实际、师生员工意愿和社会公众要求等,决定校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形式、地点、程序、时限等。

(二)组织实施。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实施。对已经列入校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由相关院部处室按规定予以公开。对尚未列入校务公开目录、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单位提出公开方案,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特定事项须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公开。向党内公开的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各级党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学生个人的特定事项依申请公开。

(三)监督检查。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收集对校务公开事项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向师生员工反馈结果。教代会、党代会、团代会等对校务公开事项有质询权,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要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规范管理。校务公开的内容、群众反馈的意见、整改的情况和结果等有关资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规范存档,便于查阅。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的时限

上级有关校务公开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以及本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文件要长期公开。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招生事务、重大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要定期公开。对于一些临时性工作,如职称评定、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教职工奖惩,尤其是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内容,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公开。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规定的时限外,公开起始时间一般应在校务事项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总结校务公开工作,校务公开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不按校务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政治、经济等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校务公开接受学院教代会、党代会和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师生员工可通过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等多种方式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可参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党务公开目录》制定本总支及所属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实施办法》(鹤职院工会〔20057号)、《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鹤职院党办〔200713号)、《中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鹤职院党文〔201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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