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2021年6月26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一)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校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
(二)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文件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讨论,有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修改,并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提交教代会通过和表决的方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校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以处室、二级学院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兼顾选举部门各方面人员。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在二级学院的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部门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部门代表,报学校工会备案:
(一)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部门向教代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部门进行重新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教代会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五)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六)教代会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部门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研究同意后,原选举部门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按照选举部门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广泛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教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的也应向教代会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领导、中层领导和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上会研究或表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院工会联系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履行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代表进行巡视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是独立法人的学校下属单位可参照鹤壁市总工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